历史上的政体分类学说必然包括两部分:中国和西方。从奴隶制国家建立到鸦片战争,中国的政体较为单一,中国的政治思想家对统治者如何统治进行不厌其烦的论证,对政体学说很少涉及,对政体进行分类更是无从查考,对政体分类的贡献似可忽略不计。而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分类学说却林林总总,绵绵不绝。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有两大标准:一位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二为施政之目的。把二者加以组合,产生了六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僭主制、寡头制、平民制。与柏拉图相比,他更注重现实政制,对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作了一番考察之后,他一语惊人:“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多少,两者在原则上的区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①他这里的划分似乎已涉及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只是少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的直接性。
亚氏的分类法为政体分类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框架,以后的思想家如阿奎那、马基雅弗利等都以此为标准。
布丹的国家主权学说的提出,又为政体分类增加了新内容。布丹认为主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在此基础之上,以主权的主体是一人、一部分人、全体人,分别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他反对混合政体,理由是主权不可分割;他主张君主制,因为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秩序。在划分三种政体后,又认为,每一政体由于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政府形式,于是君主政体中可有民主制政府,民主政体中又可有君主制政府,这一点似乎令人费解。但是他表达了国家类型与政府形式的区分,即把国家属于谁与谁对国家进行管理区分开来。
国家主权学说经格老秀斯、斯宾诺莎之后,到了霍布斯。霍布斯沿袭了布丹的政体分类标准。霍布斯推崇君主制,但并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在他看来,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的不同”。②他从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专制的这一角度出发,体现了其对政体本质的独特见解。
洛克和卢梭分别以立法权和行政权为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显示了其对于立法权如何行使的不同态度。洛克作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政治理论的注释者,把立法权看得至高无上,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用立法权制约王权的强烈愿望。卢梭作为激进民主主义者,坚决主张人民直接主权,立法权不能为任何人、任何机构所代表,就是政府也不例外。因此,他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剥离,把政体的含义仅限制在政府(行政权力机构)范围之内。明白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卢梭作为民主主义者何以拥护贵族制的原因了。
与英、法政治思想家的激进性相比,德国人康德的政体学说带有明显的保守色彩。他的政体分类标准有两个:一是根据立法者人数的多少,分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二是根据国家是否实行分权和法治,分为共和、专制政体。他赞赏共和政体,反对专制政体,但似乎又对民主政体抱有非议。他曾表达过这样的意思,民主政体如果没有法制,照样可以成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如果与法治和分权相结合,也会成为共和政体。很明显,这里表现了柏拉图、阿奎那直至康德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阶级偏见:为什么君主制总要与法治相结合,而民主之就不能与法治相结合呢?再仔细想一想,历史上是否出现过民主制不与法治相结合的时期呢?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情况是不是与这一状况相似呢?由此看来,我不免又有一点佩服先哲们的预见性了。——也许还是柏拉图、阿奎那说得更直接一点——暴民政体。历史的看,康德的政体学说更多的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康德最后也只好默默的把民主共和政体放至彼岸世界。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各学者的分类标准不尽一致,体现了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政治要求。我认为分类标准由四个因素决定:历史背景、阶级立场、现实需要、价值取向。四因素的决定作用由前至后逐渐递减,当然,就某一思想家的分类标准而言,发挥主要作用的因素不尽相同。例如: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政体,并把君主是否守法作为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利用立法权对王权进行制约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放映了大资产阶级对王权的妥协;马基雅弗利对君主制的拥护体现了意大利要求统一的现实需要;而布丹对王权的推崇更多的显示了追求秩序的价值取向。
西方学者对政体的分类往往不仅限于政体本身,亚历士多德、哈灵顿等人以财富为基础,初步涉及了经济关系对国体和政体的决定作用;布丹、霍布斯等人从主权角度表达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他们只是没有清晰直接的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国体、政体进行分析。列宁曾言:“真理往前走一步——哪怕是同一方向的一小步,就会成为谬误,”但也是这一步,使他们与马克思区别开来(当然,这里还有历史条件的限制)。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政体分类的认识和政体的形式与内容
1马克思主义者以马列经典对政体的分类
传统的政体分类,马克思主义者坚持先划分国体,然后根据不同的国家类型进行政体分类,把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同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共和制相分离,称“无产阶级国家一般采用真正的民主共和政体”。③
更有学者认为,西方学者对政体的划分只是从形式上进行划分。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就不只是从形式上,更主要是从实质上进行划分。因此,“马克思主义划分政权组织形式的标准是以民主衡量的。具体来说,一是区分一个国家的统治形式是民主的,还是反民主的;二是区分这种民主是多数人的,还是少数人的;三是区分这种民主是真实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虚伪的民主。”④
2政体的形式和内容
如何对上述观点进行评价,我想他们谈的是政体的形式和内容的问题。上述“无产阶级国家一般采用真正的民主共和政体,”“真正的”是指政体形式和内容的相统一。那么,什么是政体的形式,什么又是政体的内容呢?
我认为,政体的形式是指,政权组织设立的结构组成,即政权组织由哪几部分组成;而政体的内容是政权组织中各机构的实际权限及其中的运作机制。例如,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便是形式上的共和制政体,因为他保留着某些民主政体的名义和议会的形式,但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最高独裁者手中,所以内容(实质上)是独裁制,君主制。
如果把政体的内容理解为民主与否的话,那么会有两个不利影响。
一是混淆了国体与政体的界限,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因为政体对于国体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形式。
二是影响我们对西方政体的比较与借鉴。为什么在横向分类中许多学者没有把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归为一类进行比较,我想大概是出于对这两种共和制实质上的不同的考虑。这实是我国政治学研究的尴尬。在当今,我们强调了太多的“异”,而要提高,要发展,关键在于找出更多的“同”。我们强调不要迷失自我,但更不要自欺欺人。
因此,要还政体之本来面目,使国体、政体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就必须淡化国体(更彻底一点,可以说抛开国体)进行政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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